0532-80921197
藥物名稱 靶向藥抗c-Met單克隆抗體/M14-239
研究所處階段 II
研究目的 主要目的: -本項研究的主要目的是確定telisotuzumab vedotin 在c-Met+ NSCLC 受試者中的總緩解率(ORR)。 次要目的 次要目的是確定: -緩解持續(xù)時間(DoR) -疾病控制率(DCR) -疾病控制持續(xù)時間(DDC) -無疾病進展生存期(PFS) -總生存期(OS) -安全性和耐受性
1 在開始任何篩選步驟或研究特定步驟之前,受試者或其合法代理人必須自愿簽署由機構(gòu)審查委員會(IRB)/機構(gòu)審查委員會(IEC)批準的知情同意書。
2 成年男性或女性,18 歲或以上。
3 受試者必須存在c-Met+ NSCLC,由艾伯維指定的IHC實驗室評估。 受試者必須同意在預篩選期間提供用于評估c-Met 水平的存檔或者新鮮的腫瘤組織。
4 如果受試者的c-Met 蛋白表達水平符合入選標準是基于存檔組織的檢測結(jié)果,則受試者必須同意在telisotuzumab vedotin 首次給藥之前提供新鮮腫瘤組織,以評估c-Met 蛋白表達水平。
5 受試者具有足夠的骨髓、腎臟和肝臟功能,如下:骨髓:中性粒細胞絕對計數(shù)(ANC)≥ 1,000/mm3 ,血小板≥100,000/mm3 ;血紅蛋白≥9.0 g/dL;腎功能:血清肌酐≤ 1.5 × 機構(gòu)的正常值上限(ULN),或者采用24 小時尿液測定或采用Cockcroft-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酐清除率≥ 50 mL/分鐘;肝功能:膽紅素≤ 1.0 × ULN,天冬氨酸氨基轉(zhuǎn)移酶(AST)、丙氨酸氨基轉(zhuǎn)移酶(ALT)≤ 2.5 × ULN,γ-谷氨酰轉(zhuǎn)移酶(GGT)≤ 5 × ULN 和白蛋白≥ 3.0 g/dL;受試者不得存在重度肝功能不全(Child-Pugh C 級或以上[評分為10 或以上])。輕度或中度肝功能不全受試者(Child-Pugh 評分5 ~ 9)可以接受治療。
6 受試者愿意或者能夠依從本研究方案中要求的研究步驟。
7 受試者具有組織學證實的、EGFR 狀態(tài)明確的(野生型或突變型;含位點狀態(tài)明確)非鱗狀細胞NSCLC;或者具有組織學證實的鱗狀細胞NSCLC。
8 受試者必須為局部晚期或轉(zhuǎn)移性NSCLC。
9 受試者的美國東部腫瘤協(xié)作組(ECOG)體能狀態(tài)為0 或1。
10 根據(jù)第1.1 版RECIST,受試者必須存在可測量病灶。
11 受試者不得有腺鱗癌病史。
12 轉(zhuǎn)移性NSCLC受試者不得接受超過二線的既往全身治療(包括不得接受超過一線的既往系統(tǒng)性細胞毒化療)。
13 受試者經(jīng)過系統(tǒng)性細胞毒治療(或不適合)和免疫檢查點抑制劑(如單藥治療或聯(lián)合全身性細胞毒化療,或不適合)以及既往針對驅(qū)動基因改變的抗癌療法(如適用)后疾病仍然進展。
14 受試者不應接受過既往c-Met 靶向抗體療法。
15 受試者不得存在已知的未得到控制的中樞神經(jīng)系統(tǒng)(CNS)轉(zhuǎn)移灶。腦轉(zhuǎn)移受試者在接受針對性治療之后如果無癥狀并且在telisotuzumab vedotin首次給藥前停用類固醇全身治療或抗驚厥藥物治療至少2周,則可以入組。
16 受試者不得存在間質(zhì)性肺病或需要接受全身性類固醇治療的肺炎的病史。
17 受試者不得存在既往抗癌治療后尚未緩解的具有臨床意義的≥ 2級不良事件,脫發(fā)或貧血除外。
18 受試者在telisotuzumab vedotin 首次給藥前21 天內(nèi)不得接受大型手術治療。
19 受試者不得存在具有臨床意義的疾病,包括但不限于以下:受試者不得存在≥ 2 級水腫和淋巴水腫;受試者不得存在≥ 2 級腹水和胸腔積液;受試者不得存在≥ 2 級神經(jīng)病變或重度神經(jīng)病變病史;尚未得到控制的活動性細菌或病毒感染;癥狀性充血性心力衰竭;不穩(wěn)定型心絞痛或心律失常。
20 受試者不得存在可能影響研究依從性的精神疾病/社會問題。
21 受試者不得存在對任何含IgG 藥物具有重大免疫反應的病史。
22 受試者不得存在研究者或者治療領域醫(yī)學總監(jiān)(TA MD)認為可能會給受試者帶來無法接受的較高毒性作用發(fā)生風險的任何醫(yī)學疾病。
23 對于所有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,篩選訪視時的血清妊娠檢測結(jié)果為陰性,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基線時的尿液妊娠檢測結(jié)果為陰性。
24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,從研究第1 天至研究藥物末次給藥后至少6 個月必須至少采用1 種研究方案規(guī)定的避孕方法。
25 女性受試者沒有正在妊娠、哺乳或者在研究期間或研究藥物末次給藥后約6 個月內(nèi)考慮妊娠。
26 如果為男性受試者并且與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配偶性生活活躍,則他必須同意從研究第1 天至研究藥物末次給藥后6 個月內(nèi)采取研究方案規(guī)定的避孕措施。
27 男性受試者沒有考慮在研究期間或研究藥物末次給藥后約6個月內(nèi)授孕或捐精。
28 在telisotuzumab vedotin首次給藥之前,在以下標注時間段內(nèi)接受以下任何療法治療的,予以排除: 1)1周(7天)內(nèi):接受草藥或強效細胞色素P450 3A4(CYP3A4)抑制劑治療。 2)2周(14天)內(nèi):半衰期<7天的小分子靶向藥物;不涉及胸腔的放療。 3)4周(28天)內(nèi):全身細胞毒性化療;半衰期≥)天的小分子靶向藥物;單克隆抗體、抗體-藥物偶聯(lián)物、放射性免疫偶聯(lián)物或者是基于T細胞或其它細胞的療法;涉及胸腔的放療。 接受以下任一療法治療不需要清洗期: 1)針對骨骼、皮膚或皮下轉(zhuǎn)移灶的10處或以下姑息性放療;中樞神經(jīng)系統(tǒng)(CNS)轉(zhuǎn)移灶見上。 2)當前接受EGFR TKIs治療的受試者。
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上所有入選標準,才能入組本項研究。如果受試者出現(xiàn)上述問題的否定回答,則將不能入組本項研究。